当涂一小伙实习期内醉酒驾驶酿事故,车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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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科目一

到科目四的折磨

终于能拿到驾照

这是一件多么开心的事

但一小伙偏偏拿着还没焐热的驾照

开着普通二轮摩托车醉酒驾驶

结果酿成事故

不仅车损人伤

驾驶证也要被吊销

这小伙可真大胆

跟着笔者看一看

究竟发生了什么吧

10月18日22时43分许,在芜湖市鸠江区南阳路一辆皖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查,驾驶人查某,男,当涂县人,持有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据查某介绍,当晚他在江北和朋友饮酒,饮酒后就驾驶摩托车从江北回当涂县年陡镇,摩托车行驶至鸠江区南阳路时,由于酒精的作用导致操作失误,车辆失控最终撞上对向行驶的轿车。经检测:查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毫克,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芜湖市鸠江交警大队

已将查某血液送检

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立案侦查

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一看事件这小伙儿竟然是当涂人笔者感叹当涂小伙儿为啥要跑那么远去芜湖醉驾事已至此现在小伙儿就只能接受处罚咯笔者在此也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醉驾入刑”那些事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笔者最后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切莫心存侥幸

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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